嗨嗨嗨~
不知不覺到東京工作已經快要兩年了

最近跟男碰有打算一起住,所以開始尋找房子了

雖然目前還在找,我也想說把過程記錄下來給有需要的人作為參考,這個是第一篇,之後還會再繼續做追加~

希望各位不要吐槽我就好(^^ゞ

下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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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當初剛來的時候沒錢只能住在SHARE HOUSE,有時候一整天工作

疲憊的回到家後,只想趕快洗澡睡覺,可是每間浴室都有人在用!!!

多少次心裡OS著自己一定要搬出去一個人住,然後有終於在有點資金後,

SHAREHOUSE進化成1R(ONE ROOM)

但是當時搬家頂多就是行李箱一個兩個,畢竟住在SHAREHOUSE也沒有多餘的地方讓你放東西。

 

跟男碰有討論時,提出各自的預算想法:
①我們理想的房間分配是2DK,能有各自的房間,但是超過預算的話,退至1LDK也可以接受。

②由於距離我們各自住家的車站是同一條線路,所以尋找的房屋物件,

也是以同一條線路甚至同個車站附近車站為主,但希望依然維持在東京都23區內。

③我們的預算是去除敷金/保證金之後,一個月的房租與管理費合計最高不超過13.5萬日圓。

④其他條件如下。。。。(紅字是我特別希望的部分藍字是男碰有特希望的部分紫色是我們有共識的部分

 (寵物可)(浴廁分離)(有陽台)(室內可擺放洗衣機)(2樓以上)(都市瓦斯)(系統廚房)(木質地板

不要和室)(邊間)(有電梯)(影像式電鈴)(大樓的話一樓入口有自動門鎖,預防NHK直接殺到自家門口

浴室地板不要格子式磁磚,看了會密集恐懼症發作)(距離車站步行五分鐘內)(不要線路旁邊,電車會很吵

                    以上!!不知道做不動產租屋的會不會覺得我們很囉嗦。


統整好以上條件後就是開始尋找心儀理想的房屋物件啦啦啦啦啦啦啦

在這個資訊發達的時代,相信大家在以前大學時代找房子也是一樣都是從網路開始找的(抽到宿舍的閉嘴我會羨慕),

從臉書或是認識的朋友介紹認識的仲介之類的。接著就是租屋網或是不動產公司官網。

我和男碰有直接從日本最大級的租屋網之二:SUUMO還有HOMES開始找起。

很簡單,跟台灣的租屋網模式差不多,就把條件勾上後做搜尋。

 

BUT!!就是這個BUT!!

有一個地方我覺得跟台灣不太相同的地方

在台灣看到的租屋網,很多是屋主,房東自己刊登甚至自己帶看;

BUT!!日本的部分很多是房東屋主委託仲介刊登甚至帶看,

從找房到要退住時,完全不知道屋主房東的臉的機率頗高。

而且在以前第一次找房子的經驗,有時候他刊登出來的物件其實已經出租或排隊了

只是一個餌,把你吸引至該不動產公司,再跟你介紹更多物件。


 

其實我們從三個月前就有在作尋找,已經有幾個口袋名單了,現在依然會繼續網頁看看有沒有更好的房間。

然後有一點大家在找新房子時也要做一下計算才不會虧錢。(下收

日本租屋常是1年一簽或2年一簽,根據每個人簽的契約不同,不動產可能會希望你在規定的簽約更新日幾天前要告知是否繼續入住,

或者是在重新簽約前要退租的話,需要在退租日的前幾天通知不動產或是管理公司。

 

我舉一個例子:

都是假設喔!請你確認自己的租賃契約書或是洽詢管理公司

11月1日是我的更新規定日期,要不要續住要在一個月前講,但我也沒有通知管理公司就這樣到了更新日,

管理公司可以根據契約內容規定,視同你是打算續住,自動跟你的銀行扣款或是請你繳交更新料金跟房租。

我是簽一年,提早搬走需不需要繳違約金?(假設需要在退租的7天前告知)

同樣是要根據契約內容而定,但通常只要在契約規定的天數之前告知管理公司,是不會產生這種費用的。

我要提早回國了所以退租,今天是8月1號,但我要在8月5號就退租。噗噗!!這樣就違反7天前告知的規定,

管理公司根據契約內容收取8月份整個月的房租或是跟你要違約金?!(我是沒看過有要違約金的,但說不定真的有這種鳥契約)

如果在7月26日27日告知管理公司,根據契約內容可能就是收取8月1日到8月5日的房租。


 

好了講講我還有男碰有的部分

我的契約規定在退租前50天要將解約書寄到管理公司,以郵戳為憑,而我的更新日是在10月初。

範例1

我找到房子並且決定在9月底退租現有房間,入住新房間。

解約書要在8月上旬左右寄給管理公司。

不會卡到10月的契約更新日,所以不用付出更新費用。

範例2

我太晚找到房子,只能在10月更新日之後入住。

解約書同樣依照50天前規定寄出。

已經過了規定的兩年一簽更新日,所以我就算更新日隔天退租,照樣要繳交契約更新費用。

 

男碰有的更新日在11月,退租需要在40天前提出,但我們有信心可以在最晚9月底就搬家,他的部分不會受到太大的影響。

 

以上不知道大家可不可以理解,我的說明能力真的有待加強。。。


下一篇可能是實地勘查跟簽約吧。。。先這樣謝謝^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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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呂’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